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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继承公证并非必要的前置程序

2023-09-19 11:38:00

  房产继承,继承公证并非必要的前置程序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其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加之?日司法部发文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已经废止了。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正式实施。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稼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菜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应先经过继承公证。

  来源: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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